马池口镇宅基地买卖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24-05-02   浏览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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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税务筹划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税务筹划的,税务筹划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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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可以以宅基地为基础建房自用,或者将该宅基地出卖从而获得出卖宅基地的利益,在宅基地买卖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几方面需要买卖双方知悉。一,对于卖方来说,卖方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出卖以后,他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因为宅基地政策是为了**村民“户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福利性政策,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分配给村民。二,卖方卖出卖宅基地,他必须是该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如果他不是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则构成无权处分,在此情况下给买方和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该出卖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三,宅基地出卖双方签定宅基地买卖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宅基地原使用人应将宅基地证交予买方,并且买卖双方应持房产证和身份证到土地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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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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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双方为逃税务筹划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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